“请注意安全”是公众场合中人们常挂在嘴边的一句提醒,身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时,除了自己对自己的安全谨慎注意外,还有谁应对我们的安全负责?身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时我们拥有怎样的安全保障权利?下面,我们从荆州区法院近期调解的一起案例了解一下。
2023年7月某天晚上,7岁的叶某跟随母亲刘某到万达广场某餐厅就餐,刘某先进到餐厅,在进入时已经有餐厅工作人员在拖地,但未放置警示牌。叶某在进入餐厅后跑向餐厅座位时摔倒受伤,被紧急送到医院就诊,颈部见长1.5CM创口,创缘不齐,深达骨膜,缝针里外有十几针,支付医药费3379元。事后,双方因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遂诉至荆州区法院,原告叶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费用总计为60079元;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承办法官刘钢受理该案件后,考虑到一方当事人是未成年人,另一方当事人是我国知名餐饮企业,于是第一时间约见了幼儿叶某的母亲刘某,了解叶某的伤情,并就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向刘某进行了普法:作为消费者、活动参与者,对自身安全也负有注意义务,叶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刘某亦应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同时,承办法官与某餐厅的负责人进行电话联系,从餐厅的安全保障义务、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进行了相应普法。通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最终找到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至此,一起幼儿在餐厅就餐摔倒引发的纠纷通过调解画上圆满的句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提醒——
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其法定义务。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即构成“ 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消费者、活动参与者,对自身安全也负有注意义务。如果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行为承担责任;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亦应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张抗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