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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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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头”电子烟实则“下头”
2023-09-25 21:08:42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听说……最近这个东西(烟头表情包)很火啊,也不是毒品,吸了还‘上头’(阴险表情包)”
  “是啊,我上回在酒吧,别人就给我玩过,吸了就头晕,有的人还手抖、呕吐呢”
  “其实,也不是多好玩,就是听说有这么个东西就想试试……”
  近日,一位父亲偶然发现自己未成年的女儿竟然在家吸食电子烟,且女儿吸食后行为异常,父亲怀疑女儿是在吸食毒品,由于爱女心切,遂到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询问,其吸食的是添加了依托咪酯原料的电子烟,公安机关以此为线索摸排调查,抓获了一批销售“上头”电子烟的犯罪嫌疑人。这些犯罪嫌疑人在未取得相关资质情况下,购买依托咪酯原料直接销售,或制作成含有依托咪酯原料的电子烟烟弹后销售。荆州区检察院受理此类案件后高度重视,承办检察官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就证据认定标准、罪名认定及时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并多次就案件有关情况与公安机关沟通。目前荆州区检察院已受理的该类案件均已办结。
  一、“上头”电子烟为何“上头”?
  “上头”电子烟多指在烟油添加依托咪酯原料。依托咪酯,原是麻醉类处方药品,对中枢神经具有较强抑制作用。不法分子利用其麻醉作用将其添加至电子烟油中制成电子烟弹并销售。吸食含依托咪酯原料的电子烟弹后,会出现头晕、恶心、呕吐、手抖甚至失去自主意识等情况,且易成瘾,若长期大量使用则容易导致死亡。
  二、依托咪酯是不是毒品?
  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120号)》,将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古检宣宣温馨提示——
  我国对于成品卷烟、电子烟的售卖都有严格规定,既需要相关售卖资质,又需要固定场所,且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不得发布推广和销售电子烟信息。
  在未取得相关资质前提下销售依托咪酯原料及制品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妨害药品管理罪、贩卖毒品罪。
  此类犯罪呈现犯罪年轻化特点,广大青年要提高警惕,对于来路不明的东西勿碰、勿信,否则“上头”电子烟,不仅“下头”,还有可能让你下监狱。
  (刘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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