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江陵法院民庭 李继、吴杏娥
19岁的汪某从职高毕业后又选择大专函授网络学习。期间,汪某在深圳市某公司从事普工。2021年8月底,汪某通过网约顺风车平台搭乘郭某驾驶的车辆从深圳返回老家探亲,途中郭某驾驶车辆与陈某驾驶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汪某重型颅脑损伤、肋骨骨折、脾脏破裂等多处严重伤情。后经鉴定,汪某全身多处的损伤已构成一个八级伤残,两个十级伤残,同时,因头部损失造成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构成十级精神残疾。因赔偿问题,汪某出院后主张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四十余万元,要求郭某、陈某及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主张汪某系在校学生,不存在误工损失,拒绝赔付。后汪某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汪某事发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已实际从事劳动。对汪某主张误工费等诉请予以支持,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对误工费予以支持,驳回了保险公司上诉。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汪某在事故发生时虽然在大学学习,但其就读的学校学习方式为在线网络学习,且汪某事发时有劳动能力并在实际从事劳动,汪某主张误工费损失,应予以支持。
【案件来源:(2023)鄂1024民初57号、(2023)鄂10民终14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