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法治黄石讯(彭小陛 通讯员 谢鑫 石梦 )近日,陈某被柯某饲养的狗咬伤引发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大冶法院依法判决柯某赔偿陈某医疗费2100余元。
年近六旬的柯某由于儿女常年在外务工,就在其屋旁饲养狗来看家护院,该狗常年被2米铁链锁在狗窝。今年6月某日,陈某经过柯某房屋门前时,因过于贴近柯某房屋,柯某铁链栓住的狗突然窜出,咬伤陈某左下肢。事故发生后,陈某立即前往医院治疗,并先后接种五次狂犬疫苗,共花费医疗费用2100余元。陈某找柯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将柯某诉至法院。
收到该案后,案件承办法官罗锋与原、被告双方沟通,积极调解该案,但双方由于赔偿责任产生了较大分歧。原告认为自家的狗被铁链拴着并且无法靠近主干道,陈某被咬,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其赔偿责任。陈某则认为柯某没有完全履行管理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柯某作为动物饲养人,虽然用铁链拴住了狗,但其并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监管所饲养的动物,也并未提交足以证明陈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证据,应当对陈某承担侵权责任。故柯某应赔偿陈某医疗费2100余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因狗咬伤人的事件时有发生,《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作出了专门规定,许多城市也纷纷出台养犬管理办法,对养犬登记、养犬行为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广大居民朋友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对饲养动物的约束和管理,争做文明、自律的养犬人,避免潜在危险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