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未成年被害人受到严重精神损害,该如何索赔?涉案宾馆是否需承担侵权责任?
2022年10月,荆州区某宾馆内发生了一起侵害未成年女性案件。在该案提前介入过程中,检察官从引导侦查机关调取宾馆监控视频、查询入住登记信息、询问宾馆工作人员案发当天情况等方面,对宾馆是否存在违法侵权责任进行充分取证。经查,在办理入住时,未成年女性明显表现为醉酒后意识不清状态,涉案宾馆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来访人员信息登记、查验等强制报告义务,最终导致未成年女性被侵害。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已判刑。
为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害人权益,荆州区院决定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支持被害人向涉案宾馆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并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一名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经荆州市荆州区法院调解,某宾馆目前已与原告达成精神损害赔偿协议。
在办理该案基础上,荆州区检察院对辖区内近五年未成年人入住宾馆引发的案件进行全面摸排,发现该类案件占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比例较大,针对案件中反映出主管部门对宾馆酒店行业监督不到位的问题,该院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从创新执法方式、加大惩处力度、强化法治宣传等方面堵塞监管漏洞。
收到检察建议后,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迅速启动专项整治,对辖区内宾馆随机检查915次,查处“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违法行为26起,查处“未按规定登记未成年人入住信息行政处罚”1起,督促宾馆安装监控录像设备、配备入住登记设备、完善入住登记制度5家,推动完善行业监管秩序,以司法办案助推社会治理。
(黄玲玲)
什么是强制报告?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报告主体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该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或者举报。
报告主体:
1、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驶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
2、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
(1)居(村)民委员会;
(2)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
(3)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
(4)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
需要报告的情形: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侵害、怀孕、流产的;
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侵害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相关法律责任:
1、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况追究行政、刑事责任,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2、长期不重视,不按规定落实的,视情况进行问责、调查处理;
3、因报告保护未成年人的,予以奖励、表彰并进行保密;
4、因报告引发纠纷的,报告人不承担法律责任。不报告追责,报告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