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但在很多人的传统观念里,酒后不能开车指的仅仅是汽车和摩托车,殊不知机动车的范围不仅局限于此,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近期,松滋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醉酒驾驶电动摩托车的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醉酒后驾驶的正是电动三轮车。
2022年6月的午后,被告人熊某某在家中吃饭饮酒后,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前往某乡镇街上接孙子,行至某奶茶店门前路段时,与张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了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熊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4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熊某某驾驶的无牌照电动三轮车系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院提醒: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酒后驾驶电动车的危害十分巨大,当事人也受到了法律严惩。驾驶电动车上路,请分辨车型后按规定上牌,考取驾驶证,同时要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邹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