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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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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气作伪证反被罚 贩毒案牵出“案中案”
2023-08-12 12:34:03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在洪湖市人民检察院,一名检察官一年要办上百件案件,在如此多的案件中,哪一件让检察官印象最深刻。承办检察官说:“我们最近办理了一起嫌疑人家属妨害作证案、证人伪证案......”
  事情还要从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说起。2022年9月23日,洪湖市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将王某甲、张某某等3人向洪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2023年2月9日第一次开庭过程中,证人李某某在出庭作证时突然翻供,否认所有侦查阶段承认找王某甲购买过毒品的证人证言,称当时没有看过材料就签字了,并称与被告人王某甲的转账是借贷关系,王某甲仅向其赠送过毒品。由此,庭审中检方的局面一下显得十分被动,一方面是被告人王某甲态度十分执拗,拒不认罪,另一方面,若李某某的证人证言不予被法庭采信,被告人王某甲的刑档可能下降变为轻刑,导致放纵犯罪。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承办检察官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这是第一次有证人翻供的庭审,一般的被告人在庭上都会显得惴惴不安,而王某甲在庭审全程中显得十分有把握。”承办检察官仔细回想庭审经过,反复翻看庭审笔录中李某某的证词,发现李某某的证词虽然简单,但是直接否认了王某甲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说出的理由乍听之下也很合理。根据一般证人作证的习惯,言辞是不会如此缜密、流畅,且实务中为防止嫌疑人打击报复,证人主动愿意出庭作证的例子较少。“李某某作为一名村医,其出庭作证即要当众承认自己是吸毒者的事实,根据中国人“家丑不外扬”的观念,他是到底出于什么理由出庭并推翻自己第一次的证言呢?”多年的办案经验和直觉让承办检察官嗅到了案件背后可能另有隐情。
  为查清案件事实,2023年2月22日检察机关对嫌疑人李某某、被告人王某甲的父亲王某乙、弟弟王某丙涉嫌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向公安机关开展立案监督。2023年3月3日,洪湖市公安局决定立案。检察官发挥检察监督职责,引导侦查取证方向,多次与侦查人员沟通协商,提供取证建议,固定了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并对李某某等人开展法律政策教育,给其改过自新、如实作证的机会。后李某某态度出现转变,称:“王某甲的父亲在开庭前找到我,要求我出庭作证,我在庭上说了假话。”王某乙、王某丙也主动交待了与证人李某某在案件庭审之前的接触情况。至此,案件事实基本清楚明了。
  在洪湖市人民法院审理王某甲贩卖毒品案期间,王某乙(贩卖毒品案嫌疑人王某甲的父亲)、王某丙(王某甲的弟弟)为了帮助王某甲逃避法律制裁,获得较轻的刑事处罚。自2022年12月以来,多次联系李某某(贩卖毒品案证人),要求李某某在庭审中作出有利于王某甲的证言。李某某向司法所退休干部王某丁(另案处理)咨询此事,王某丁与王某甲的辩护律师王某戊联系后,回复李某某可以按照辩护律师的意见作证,并转述了作证的内容及作证的程序。2023年2月9日,李某某在洪湖市人民法院审理王某甲卖毒品案出庭作证时,按照王某乙、王某丙的意思改变了在侦查阶段所作的证词,当庭作了未向王某甲购买毒品的伪证。
  2023年4月11日王某乙、王某丙被批准逮捕;2023年5月6日,李某被批准逮捕。
  2023年6月8日洪湖市公安局将本案移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7月7日,洪湖市人民检察院以伪证罪将李某某提起公诉,以妨害作证罪将王某乙、王某丙提起公诉。2023年7月31日,洪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李某某犯伪证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王某乙、王某丙犯妨害作证罪,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法律庭审是进行国家审判的场所,遵守法庭纪律,事关国家法律的尊严、司法权威及司法公信力。虚假陈述、恶意串通等行为,严重干扰诉讼活动,损害司法权威。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妄图挑战司法底线,意图实施干扰司法公正的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社会公众特别是法律工作者更应当自觉知法守法,共同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郑小妹 梁冬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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