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至2019年,李某在承包某楼盘的水电安装工程期间,拖欠周某、何某等十二名农民工工资共计约10万元后逃匿。2019年9月,荆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李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五日内支付上述十二名农民工工资,李某拒不支付直至其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家属支付上述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约7万元,何某的工资人民币3万余元尚未支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支付何某工资2万元。另查明,李某因本案已被先行羁押16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荆州区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单处李某罚金5000元,责令李某支付何某的工资1万余元。
法官提醒——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最直接、最核心的权益,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或用工者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无故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报酬,不但影响劳动者及家人的生存生活,挫伤劳动者积极性,还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破坏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作为用工主体,必须恪守承诺,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欠薪只需承担民事责任而以身试法。同时,劳动者也要注意与用工主体签订劳动合同,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如遇到拖欠工资的行为,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林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