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关键词】
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13日,荆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已于2022年11月24日到期,但该加油站仍然在从事危险化学品(92#汽油、95#汽油)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加油站立即停止经营活动。
【处理结果】
该加油站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本案中加油站因自身原因未及时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并在许可证到期后继续开展经营活动,暴露出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法治意识淡薄、企业安全管理松散。
【温馨提示】
荆州市应急管理局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安全生产领域社会共治,公众可通过多种方式对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信息经查实将予以奖励。该局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