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主体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27日,荆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荆州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田某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时存在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问题。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处理结果】
该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给予田某责令整改,并处人民币2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本案中执法人员将“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纳入执法检查,查明违法事实后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有利于增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制观念; 有利于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意识;有利于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只有加强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充分了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才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才能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