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法治黄石讯(彭小陛 通讯员 吴丽芬)人人都知道系安全带的重要性,可总有些人心存侥幸,直到出了事故后悔莫及!近日,大冶法院审结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乘坐车辆时未系安全带,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经计算,金额达7万余元。
2020年10月,柯某乘坐其老板黄某经营的某流动酒店的轻型仓栅式货车,前往保安镇做帮厨。行驶至一水泥厂门前路段时,道路坑洼不平,车辆颠簸,原告腰背受伤,抵达目的地后,柯某疼痛无法工作,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5天,经鉴定,其腰1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伤后,柯某要求某流动酒店赔偿20余万元未果,双方各持己见,故而成讼。
诉讼中,被告辩称,事故的发生乃柯某自己不系安全带造成,答辩人经营者黄某在驾驶过程中,曾多次提醒柯某系安全带、坐稳扶好,但柯某未听劝告,仍与同车人员嬉戏说笑,未尽到安全谨慎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柯某受被告雇请从事餐饮工作,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在乘坐车辆时未系安全带,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被告的相关辩解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除因自己过错应承担的责任外,其余70%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经审核,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为20余万元,由被告赔偿70%,约14万元。遂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