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经营民宿为名,托管闲置房屋,再以需要统一装修风格为由,收取装修费用,承诺高额返租 ,看似收入可观,实则是诈骗圈套。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某伙同被告人鄢某、王某在荆州区注册开办了某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在未取得旅店业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经营民宿为名,用高于本地市场价格租金的方式吸引被害人,进而与被害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承诺可以负责对被害人的房屋进行设计装修。通过对小部分被害人的房屋进行简单施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再要求被害人按比例缴纳房屋设计装修费用,进而借口对被害人已装修的房屋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再次骗取费用。最终,被害人的房屋仅部分装修或完全未装修。
后被告人杨某将某某互联网信息服务荆州分公司办理变更法人代表登记后,与鄢某、王某采取不告知、不协商的方式,逃逸失联。至案发时,该公司并未开展运营民宿的活动,三名被告人诈骗33名被害人共计共计1079857.4元。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杨某、鄢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鄢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0元。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责令被告人杨某、鄢某、王某共同退赔违法所得1079857.4元,返还被害人。该案经过二审,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预收房东装修款、托管费后返租跑路 ”这类套路是 “长收短付 ”“高收低租 ”的 “升级版”,都是以看似 “实惠划算”的价格吸引房东,收取房东装修款或托管费并许诺付给高额租金回报后爆仓跑路,已经涉嫌合同诈骗。
在此提醒大家,如上述案例中的装修经营模式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不具有盈利的可行性。大部分指定的装修公司实际上无法完全履行装修义务,故选择一定的时间节点,以各种理由说明公司亏损情况再藏匿跑路。如遇上述情况务必提高警惕、仔细甄别、谨防受骗!
法条链接——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林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