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荆州古城,许多寺庙、古屋房前屋后,总会摆放一些石墩子,但这些石头可不能随意“搬”。因为很可能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日前,荆州区检察院就受理了这么一起案例。陈某因喜欢收集石墩来搁花盆,所以联系其朋友“搬”走了东岳庙前的两个石墩子。随意“搬”起的石头竟“砸了脚”,因为这两个石墩子都属于清代一般文物。
偷块“石墩”搁花盆,经鉴定属于文物。
俗话说的好,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这不位于荆州区东岳庙门口的石墩子就被人连夜搬走了。2022年12月的一天,东岳庙的工作人员打开庙门,发现门口石狮子旁边的两个石墩不见了,查看监控才发现是有人夜间来偷走了,于是便立刻报警。警察调查后很快就锁定并抓获了盗石者陈某。
原来,陈某在某次路过庙门时看中了这两块石墩,想拿回去搁花盆,过了段时间仍然念念不忘,于是便找人帮忙,趁着天黑将这两个石墩“搬”回了家。经省博物馆鉴定,该案中被盗的两个石墩均为清代时期柱础石,属于一般文物。案发后,被盗石墩已返还东岳庙。
陈某原本以为盗窃他人门口的石头是小事,经承办检察官的释法说理,这才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检察官提醒:
荆州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二十四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是荆楚文化的根脉所在,作为文化古城,其不仅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还挖掘出数量庞大的出土文物。跟那些出土文物相比,有些散落在民间的石头物件虽然不起眼,但是其中一些有年代感的物件可能仍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等方面的价值,可能涉及文物,盗窃后将面临刑事责任。
(汪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