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主办: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指导协办:中共湖北省委政法委员会出品:湖北特别关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治导读:
“三重境界”守护大写的中国“V” ——郧阳检察助力南水北调中线核心水源区保护纪实 武汉都市圈检察机关大动作!九地在鄂州会签这份文件 武汉中院:以高质量司法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检察开放日+新闻发布会 零距离见证湖北流域综合治理成效 中央、省级媒体组团“打卡”!深挖十堰检察新闻“富矿”! 荆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平安建设工作情况 公安县:“两长”同庭履职,“亮剑”职务犯罪 唇枪舌战 精英对决丨荆州市检察机关公诉人论辩赛精彩来袭 2022年度十大检察新闻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评选揭晓 “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40件参选案例
“老师打学生耳光”?造谣者必须道歉!
2023-05-31 11:20:25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一段真假难辨的聊天记录,就可以把“殴打学生”的帽子,扣在一个培训机构的老师头上,随之而来的便是质疑、网曝、退款……这家机构将会面临“社会性死亡”。
  近日,一段在微信群流传的“某舞蹈机构打学生耳光”聊天记录,引发广泛关注。
  2023年4月,被告陈某在名为“饭团妈杂货铺”的微信群内发布消息称一舞蹈机构的老师打学生,引发群内其他人附和。在该舞蹈机构负责人向陈某核实具体情况时,陈某又以不记得了为由拒绝提供事实线索。
  后经该舞蹈机构自行调查,并未发现老师打学生的情况,陈某在微信群内发布的消息纯属捏造,该行为严重侵犯了舞蹈机构的合法权益,该舞蹈机构遂诉至法院。
  2023年5月,经法院调解,被告陈某手写道歉信向原告舞蹈机构道歉,并在“饭团妈杂货铺”微信群内将手写的道歉信予以公开。
  过去我们常说“眼见为实”,可在社交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一句话、一张图就能引发一颗舆论“炸弹”。作为普通网民,我们不能被情绪化的判断裹挟,更不能被预设好的立场蒙蔽。
  微信群、朋友圈虽为网络虚拟空间,却非法外之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微信群、朋友圈发表言论,均应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
  当遭遇这种舆论场的袭击时,当事人更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张君坦)
电子杂志往期回顾

关注楚天法治微信公众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