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进去,我要见你们法院领导!”一位银发老太在亲属陪同下匆匆来到蕲春法院门口对执勤法警这样说道。法警一边搀扶老人一边询问缘由,老人边说边让旁边的孙子拿出一面鲜红的锦旗……
原来,在2021年10月的一天,这位年逾八旬的余婆婆晚上在路边摆摊卖水果时,遭遇了一场车祸,经鉴定构成伤残十级。伤愈后的余婆婆因赔偿问题一直未与车主及保险公司达成一致意见,无奈诉至蕲春法院。
余婆婆起诉车主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其中误工费一项达4万余元。保险公司辩称,余婆婆已年满八十周岁,早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应支持其误工费。庭审时,尽管余婆婆代理律师提交了社区证明、银行账户关联二维码交易流水等证据,但保险公司仍坚持不予认可。
余婆婆的误工费能否支持,成为双方庭审争执的主要焦点。休庭后,承办法官张卫疆前往余婆婆所在社区、摆摊现场、交警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查发现,社区居民证实,余婆婆在漕河城区摆摊卖水果等物品已达数十年,老人出院后仍拄着拐杖坚持出摊。而交警部门留存的现场勘查照片清楚显示,事故发生时余婆婆被撞至路边花坛,旁边就停放着她的三轮车及售卖的水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余婆婆虽年近八旬,但结合其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调查的相关事实,可以认定其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劳动获取报酬。根据余婆婆住院治疗、因伤致残以及劳动能力、收入状态等相关事实,综合予以评判,其主张误工费损失,依法应予支持。
4月底,蕲春法院依法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余婆婆各项损失10余万元,包括误工损失4万余元,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自动履行了赔付义务。收到赔款的余婆婆激动不已,执意要到法院赠送锦旗,于是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在法院审判大楼内,余婆婆拉着法官的手,激动地说:“感谢法院,感谢法官,我这么大年纪也判了误工费,法律是公正的!”
近年来,为缓解生活压力,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再次加入“打工人”行列。在人身侵权案件中,达到退休年龄与丧失劳动能力之间并非对等关系,因此,误工费的认定不应受年龄的限制,而应以填平受害人损失为原则。
本案的依法裁判向社会传递了对于尚未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因人身侵权导致的误工费应予支持的价值取向,既充分彰显了司法公正,又生动诠释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义,体现了人民法院“小案不小办”的为民情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雷卫东 舒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