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主办: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指导协办:中共湖北省委政法委员会出品:湖北特别关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治导读:
“三重境界”守护大写的中国“V” ——郧阳检察助力南水北调中线核心水源区保护纪实 武汉都市圈检察机关大动作!九地在鄂州会签这份文件 武汉中院:以高质量司法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检察开放日+新闻发布会 零距离见证湖北流域综合治理成效 中央、省级媒体组团“打卡”!深挖十堰检察新闻“富矿”! 荆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平安建设工作情况 公安县:“两长”同庭履职,“亮剑”职务犯罪 唇枪舌战 精英对决丨荆州市检察机关公诉人论辩赛精彩来袭 2022年度十大检察新闻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评选揭晓 “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40件参选案例
蕲春法院:擅自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可以要求抵扣租金吗?
2023-05-29 23:37:20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2020年,小坤与某运营管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用该公司运营管理的市场商铺用于经营物流项目。后小坤未按约定缴纳租金,且拒不退还商铺。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该公司于2023年3月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支付拖欠的租金、违约金。
  小坤认为,已将该商铺进行了装修,并留有部分家具,公司可以将上述物品抵扣租金等费用。承办法官宋卫东受理案件后迅速阅卷,分别联系当事人了解争议焦点和实际诉求。为尽早解决矛盾纠纷,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金额问题存在一定分歧,未达成一致意见。
  审理期间,法官来到案涉租赁商铺实地勘察,对未搬离和拆除的物品进行确认和记录,依法向双方释明权利义务关系。小坤仍然认为可以自己所添付的装修及物品价值抵扣房租。法官耐心向其释明:
  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对商铺的装修必须预先申报,并恢复原状交还给出租人,合同解除或期满之日起五日内承租人自行拆除装饰装修,承租人不给予任何赔偿或补偿。
  经审理查明事实,承办法官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对商铺的装修须经出租人同意,被告未按时支付租金及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添付的行为构成违约。
  最终,在多次调解无效后,法院依法判决双方解除租赁合同,小坤向运营公司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并承担逾期支付期间的违约金。小坤服判息诉,未提出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许澜格 孙莹)
电子杂志往期回顾

关注楚天法治微信公众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