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小坤与某运营管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用该公司运营管理的市场商铺用于经营物流项目。后小坤未按约定缴纳租金,且拒不退还商铺。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该公司于2023年3月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支付拖欠的租金、违约金。
小坤认为,已将该商铺进行了装修,并留有部分家具,公司可以将上述物品抵扣租金等费用。承办法官宋卫东受理案件后迅速阅卷,分别联系当事人了解争议焦点和实际诉求。为尽早解决矛盾纠纷,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金额问题存在一定分歧,未达成一致意见。
审理期间,法官来到案涉租赁商铺实地勘察,对未搬离和拆除的物品进行确认和记录,依法向双方释明权利义务关系。小坤仍然认为可以自己所添付的装修及物品价值抵扣房租。法官耐心向其释明:
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对商铺的装修必须预先申报,并恢复原状交还给出租人,合同解除或期满之日起五日内承租人自行拆除装饰装修,承租人不给予任何赔偿或补偿。
经审理查明事实,承办法官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对商铺的装修须经出租人同意,被告未按时支付租金及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添付的行为构成违约。
最终,在多次调解无效后,法院依法判决双方解除租赁合同,小坤向运营公司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并承担逾期支付期间的违约金。小坤服判息诉,未提出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许澜格 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