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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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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一男子拒不执行被判刑10个月
2023-05-27 00:18:48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查封两处房产后,被执行人仍不配合“赖账”。近日,黄梅县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被告人蔡某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该案上诉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维持原判。该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蔡某被移送执行刑罚。
  2013年8月,蔡某因投资建设缺少资金,通过朋友介绍向王某借款60万元人民币,并出具借条。双方还约定了还款时间和利息。在2013年至2014年间,蔡某陆续向王某支付了利息约11万元。后蔡某投资失败,无力支付给王某本金及利息,王某向黄梅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蔡某按时还本付息。但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蔡某一直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于是,王某向黄梅县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蔡某没有如实申报财产,黄梅县法院于2016年12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2018年3月,黄梅县法院调查发现,蔡某在武汉市洪山区有两处房产可供执行,遂依法裁定对上述两处房屋进行查封,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查封房屋公告。在房屋查封期间,蔡某及其家属仍将该两处房产进行装修、居住,且拒不履行归还借款本息义务。2021年3月,黄梅县法院裁定继续查封上述两处房产,并责令蔡某及其家属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迁出房屋。蔡某置若罔闻,且拒不腾退被查封的两处房产,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黄梅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蔡某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房屋、拒不迁出房屋,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有债需偿尽快偿,莫等入狱悔断肠。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在此奉劝“老赖”们,切勿心存侥幸、“耍小聪明”,隐瞒、转移财产拒不执行。任何试图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更加严厉的惩罚。
  (汪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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