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早起上班,路过邻居家均被咬伤,邻居提出只愿意赔偿狂犬疫苗接种费用,这合法合理吗?
案件情况
2023年2月27日早上,夏某背着木梯步行去上班,路过邻居吴某、刘某夫妇家的院子门口,邻居家饲养的家犬突然冲出来,将夏某的两个小腿咬伤。夏某呼叫丈夫罗某,罗某匆忙赶到后一边阻拦家犬攻击,一边呼喊邻居出门管束,但是凶猛的家犬又冲过来咬住罗某的左腿,将罗某拖倒在地。直到邻居吴某、刘某夫妇出来制止后,家犬才停止攻击。夏某、罗某均在医院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接受了治疗,共计支出医疗费7000余元。经医院诊断,夏某双下肢软组织损伤,建议全休一周,罗某伤情为左肩部软组织损伤、左侧肱骨头骨折可能,建议全休两周。当日,罗某拨打了110报警,经办案民警调解,吴某、刘某夫妇表示,只愿意赔偿罗某、夏某狂犬疫苗接种费用合计3000余元,调解未取得成功。4月3日,罗某、夏某起诉至麻城市人民法院,要求吴某、刘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合计14000余元。
法院调解
鉴于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事实基本没有争议,仅对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有分歧,案件承办法官黄金桥法庭庭长黄培英决定加大调解力度,争取调解结案,一次性化解双方矛盾。调解的重点是向被告吴某、刘某夫妇释明我国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我们国家民事赔偿有一个基本原则叫填平原则,也就是将受害人的损失全面填补,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使权利人在经济上不受损失。本案罗某、夏某夫妇因你们饲养的家犬咬伤,客观上导致了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损失,这三项损失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都属于合法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并且二原告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你们应当全额赔偿。”黄培英向二被告详细解读了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为医嘱意见建议中没有加强营养的内容,并且二位受伤情况较轻,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营养费依据不足,而且你们双方是邻居关系,为了和睦邻里关系,建议你们在营养费上作出让步。”通过从法理情三方面充分阐释利弊得失,双方终于达成一致调解意见。5月11日,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后,二被告当场向二原告支付了赔偿款10000元。
法官说法
关于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245条、第1246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本案中,二被告饲养家犬,没有采取栓绳或者关闭院门等安全防范措施,导致家犬冲出院外,咬伤正常路过的二原告,二被告依法应全额赔偿二原告的损失。
关于赔偿范围,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上述赔偿项目一般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票据、病历、诊断证明,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提醒大家,饲养动物不能任性,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做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要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不做挑逗或者激怒动物的行为,以免发生动物伤人的危险。万一发生了饲养动物伤人事件,协商赔偿时不能只顾及自己的主观感受,应当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确定的赔偿责任和赔偿范围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解决,这样协商过程才能顺利,处理结果才能公平,矛盾纠纷才更有可能一次性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胡正涛,麻城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