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未成年人骑自行车撞倒一位耄耋老人,双方因赔偿事宜产生纠纷。近日,武穴法院执结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刘某的监护人被判依法赔偿原告汤某梅3万余元。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刘某骑自行车沿公园南路西往东行驶,行至某地路段时,撞上行人原告汤某梅。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全责。后经武穴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汤某梅构成九级伤残。另查明,刘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因赔偿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汤某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9217.6余元
武穴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未满16周岁骑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故交通部门认定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考虑到刘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承担的赔偿责任由监护人刘某志、范某霞承担。
武穴法院审理查明后作出判决:要求刘某的监护人向申请执行人汤某梅赔偿39217.8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阶段
判决生效后,刘某监护人未履行法定业务。2023年1月8日,汤某梅向武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该院执行指挥中心迅速向刘某监护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启动财产调查程序。执行法官明确了执行思路,认为该事件有很大调解余地,并第一时间联系刘某的父母和汤某梅家属进行沟通协调,将双方约到法院分别进行背对背调解、面对面调解,向双方当事人讲解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知识、不履行生效裁判的利害关系,并电话联系伤残鉴定专家对汤某梅的伤残情况进行现场解答,最终达成了赔偿3万余元的调解协议,赔偿责任由监护人即被告父母依法承担。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道路路况更为复杂。未成年人对危险的反应能力及应对能力较弱,作为父母要履行好监护责任,不要让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自行车上路,不要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骑电动自行车上路,一定要做好孩子的出行安全教育工作,避免孩子因在骑行时追逐打闹、乱闯红灯、随意拐弯、车速太快等造成交通事故。
需要指出的是,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作为父母,遇到类似的孩子骑车撞到人的交通事故,不要推脱责任,应与受害方及时有效沟通表示歉意,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尽快解决问题,给孩子起到好的表率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杜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