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民应当尽早自觉履行。然而,总有人心存侥幸,明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那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近日,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一审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该案上诉至黄冈中院后,二审维持原判。该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蔡某被移送执行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被告人蔡某向王某借款60万元,后逾期未还。2015年12月,黄梅法院就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蔡某向王某归还60万元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蔡某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蔡某并未如实申报自己名下财产。2018年3月,黄梅法院调查发现蔡某在武汉市洪山区有两处房产可供执行,遂依法裁定对上述两处房屋进行查封,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查封房屋公告。在房屋查封期间,蔡某及其家属仍将该两处房产进行装修、居住,且拒不履行归还借款本息义务。2021年3月,黄梅法院裁定继续查封上述两处房产,并责令蔡某及其家属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迁出房屋。蔡某置若罔闻,且拒不腾退被查封的两处房产,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另查明,在案件执行期间,蔡某因未如实申报财产,且未履行法律文书上确定的义务,被司法拘留十五日。2022年9月21日,被告人蔡某主动到黄梅县公安局停前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妨害司法秩序,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且在接到法院下达查封房屋迁出公告后,拒不交付执行,拒不迁出房屋,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前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蔡某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会涉及刑事犯罪,在受到刑事处罚后其民事责任并不会免除,法院仍会继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也损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
(吴英 徐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