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神圣、庄严、不可侵犯。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理应受到尊重。侮辱、诽谤、威胁法官,妨碍法官依法履职的行为,人民法院将坚决予以打击。
2022年1月,蕲春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在举证期限内一直未提交相关证据,承办法官向当事人释明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给予了延期举证的期限,并告知王某逾期未举证,将承担举证不利法律后果。而后,王某一直未提交证据。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进入执行程序后,王某拒绝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不断缠访闹访,并通过短信、电话方式对一审法官进行人格侮辱,态度嚣张、行为恶劣。
5月8日上午九点左右,王某无视法院管理秩序,在办公区域大喊大叫。四名干警见状对其进行搀扶劝离,面对工作人员劝阻,王某情绪激动,挥舞左手击中1名干警的嘴部,抓伤维持秩序的2名干警。
处理结果:公然辱骂法官、哄闹法院,不仅是对法官人格尊严的侮辱,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该院作出(2023)鄂1126司惩2号决定书,决定对王某作出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的处罚。
典型意义:司法权威不容侵犯。本案中,王某因自身举证不能导致案件裁判结果与预期不符,进而迁怒于法官,对法官多次进行人格侮辱的行为,既是对法官个人尊严的践踏,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王某不听劝阻,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抓伤干警,属于公然藐视和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官尊严的行为。法院依法对王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罚款三万元的决定,既是对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保护,更是对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的坚决捍卫。
(张晨 胡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