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存在密切的经济往来的现象日益普遍,一旦分手,不少人会要求对方返还钱财,甚至对簿公堂,那么这些钱是否都能要回来呢?近期,团风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情侣间的借贷纠纷案件。
案件情况
2019年,刘某与王某通过朋友介绍相识相恋。后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后,刘某要求王某返还借款40000元,但王某拒不承认该借款,双方就该纠纷曾闹至到街道办、派出所、司法所等单位都未能得到解决,刘某于是一纸诉状将王某起诉到法院。
团风法院在办理案件时发现,原、被告在恋爱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相互频繁给对方转过款,转账金额大小不等。本案原告主张该借款系被告为亲戚购房所借,但双方对转款的性质存在较大争议,原告亦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对立情绪明显,如果仅仅根据现有的证据进行裁判,虽然案件可以顺利办结,但双方的矛盾得不到化解。于是采取"背对背"的方式组织调解,分别给原、被告释法明理做思想工作,经过多番劝导,原、被告由一开始的坚决不同意调解,到最终握手言和。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分三次进行支付。
以案释法:从法律角度来分析,恋爱期间的转账行为,不同的情形会产生不一样的法律后果。处理此类案件,在认定法律关系时,需要结合相关证据材料,综合评判双方之间有无建立民间借贷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形成借贷合意,以及资金交付的合理性。
一般而言,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转账,如购买衣服、吃饭或特殊日期(情人节、七夕节、生日等)给付的财物和520、1314等特殊金额的转账,应推定为双方表达情意的赠与行为,一经交付不能要求返还;对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进行的较大金额转账或给付的贵重财物,应推定为彩礼,分手后应予返还。
法官提醒:恋爱很美好,转账需谨慎。虽然恋爱期间通过转账表达爱意人之常情,但是为避免将来产生经济纠纷,可以在经济往来过程中对转账的款项性质进行备注,或者是保留借条等证据。
(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