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无证驾车被现场查获,在抽血检测途中竟然逃之夭夭,以为没有抽血就能逃避追责?日前,蕲春县检察院办理了首起以呼气酒精含量作为定罪证据的危险驾驶案。日前,该院已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2022年8月12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叶某和几个朋友在蕲春县信达步行街附近餐馆喝酒后,无证驾驶小车沿漕河大道行驶至大中华广场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通过对叶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随后交警将叶某带至该县人民医院抽血。过程中,叶某因自己无证驾驶又醉酒驾驶害怕承担法律责任,便借机翻越医院围墙逃跑,直至公安机关联系到他后,才知道自己酿下大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蕲春县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承办检察官认为叶某虽然未进行血液检测,但通过核实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记录的现场执法情况及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等证据材料,确认叶某达到醉驾标准。
在检察机关讯问阶段,叶某以为自己没有血样检测结果,司法机关就无法定罪。承办检察官向叶某进行释法说理,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叶某对其行为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深感懊悔。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叶某认为抽取血样前逃跑就可阻碍交警部门取得醉驾证据,以此逃避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殊不知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呼气酒精含量值照样可以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检察官提醒,"人生没有早知道,世间没有后悔药",切勿对酒驾、醉驾心存侥幸,更不要动"歪脑筋"逃避刑事处罚。
(刘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