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钱我已经收到了,太谢谢你们了,以后我一定会小心不再'转错钱'!"近日,黄州区法院参与调解一桩不当得利纠纷案,承办法官仔细查阅案卷,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意见并进行调解,在15日内被告积极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提交撤诉申请书,纠纷得以高效解决。
案情简介:马某系某公司财务人员,2023年1月20日,原告为其公司向王某转账支付2万元时出现操作错误,误向王某转账支付20万元,马某发现后立即报警,王某同意向该公司退还18万元,但退还11万元后,剩余7万元迟迟未退,马某无奈自行将该7万元退还该公司,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马某,马某多次向王某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转错钱"这样的问题很常见,类似这样的纠纷也不稀奇,但如果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就会激化矛盾,甚至引发更大冲突。黄州区人民法院法官杨威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联系,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从法理中告知这笔钱属不当得利,在情理中劝解马某放下芥蒂。在15天内,双方快速达成和解,王某当即将钱款返还,马某也向王某表示感谢。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得以化解,双方当事人都如释重负,纷纷感谢杨威法官的辛苦付出。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及民法学通说原理,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因此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而取得不当利益的,相对应遭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这是对于不当得利的基本理解。根据我国《民法典》第985条的规定,认定不当得利成立需要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获得利益与收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第一,所谓一方获得利益,是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财产积极增加,指财产本不应增加而增加;第二种情况,财产消极增加,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
第二,他方受有损失。同样这里的损失并不是侵权赔偿中的损失,而是相对于取得利益方而言,另一方的利益因为利益转移导致的利益减少,或者债务增加。
第三,一方获得利益与另一方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这是司法实践中认定不当得利之债是否成立的一个重要依据,获益的另一面必然有他人的损失作为一个对等关系。如果一方获得的利益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则不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第四,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如果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是不成立不当得利的。
(毛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