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等电子支付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普遍,带来交易便捷的同时,也可能因疏忽造成损失,如果"手滑"转错账,对方不还怎么办?
小美系某商店老板,因阿生经常在其商店交易,两人成为微信好友。2021年12月14日,小美本欲向其丈夫转账10000元,结果手滑转至阿生微信账户,阿生"秒收",小美当即联系阿生说明转错账要求阿生返还,阿生回复账户限额次日送现金至商店,后经小美多次通过微信催讨,阿生屡次承诺还款但一直拖延。
1月16日,小美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生返还不当得利10000元,并提交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电子凭证。
承办法官征得小美和阿生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阿生辩称,10000元是双方经济往来中小美应该退还的款项,但未能对往来过程作出合理说明。
法官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互相转账的时间及阿生被催讨过程中的言语等综合分析,认定阿生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构成不当得利,判决阿生向小美某返还不当得利款10000元。阿生收到判决书后表示服判,当即向小美返还部分款项,并承诺尽快返还余款。
在日常生活中,转账前应仔细核对收款方信息并备注付款事由,切勿心急转错账。如发生转错账的情况,第一时间保留转账记录和交易凭证,与收款人协商退款事宜,收款人拒不退还的,及时向法院起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们都应做诚信之人,不当得利应主动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张卫疆 蔡晓洁 胡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