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去世留下的遗产子女该如何分?其中一人拿出的遗嘱是否有效?打印遗嘱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近日,黄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小周的母亲汪某于2022年8月病逝,汪某丈夫于2005年离世,两人共同生育两名子女,即本案原告小周及被告大周。汪某去世后留下房屋一套,该房屋目前由被告大周占有使用。2022年10月,小周作为原告,以大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登记在母亲汪某名下的房屋由自己一人继承,并拿出母亲去世几日前所立下的一份打印遗嘱及现场视频作为证据,该遗嘱载明该处房屋由小周继承。庭审中,被告大周表示自己不知道母亲立有遗嘱,认为该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属于无效遗嘱,遂主张汪某的房屋应当由原被告两人共同继承。
法官说法:
立遗嘱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需要遗嘱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即能清楚地知道自己想做什么、在做什么,以及所想所做的事情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遗嘱人的“精神状态”是遗嘱的“灵魂”。本案中,汪某订立遗嘱时已经无法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想法、辨识自己的行为,不具备订立遗嘱的资格。从小周提交的视频可以看出立遗嘱的情形,被继承人汪某非自主捺印,案涉遗嘱无效。从形式上看,小周提交的《遗嘱》为打印形成,应认定为打印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案涉遗嘱汪某仅在“立遗嘱人”处非自主捺手印,仅有一位见证人的签字,且未注明年、月、日。案涉遗嘱未满足打印遗嘱法定形式要件,因而为无效遗嘱。在没有其他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况下,法院最终判决系争房屋依照法定继承处理,由原、被告各继承房屋1/2的产权。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贺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