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21 14:21:55 来源: 点击: 0
本网讯(通讯员宋丹丹、崔志强)因种植的农作物被野猪破坏,田地里的玉米被松鼠偷吃,六旬老人便放置捕兽夹防御侵害,然而却触犯了法律……
近日,经建始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龙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至9月,龙某某明知本县行政区域内全域全年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情况下,在自家住房附近的责任田内,违规放置捕兽铁夹,捕获松鼠三只;同年10月,龙某某又在山林中布设陷阱、违规放置捕兽弹簧猎套,捕获毛冠鹿一只。龙某某将猎捕的野生动物屠宰后储存于自家冰柜中用于食用。经鉴定,龙某某猎捕的野生动物松鼠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猎捕的毛冠鹿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龙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遂予以采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检察官提醒】
“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野生动物是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不仅对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枪支、电力、毒药、炸药、铁夹等禁用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都是我国刑法所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任何无视国家法律,以身试法者,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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