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商场、超市购物给居民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居民提供了一个放松疲惫心情的渠道。但在这些场所也有可能发生消费者权益遭受损害的情况。权益受到损害的顾客将超市、商场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超市、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呢?下面以一个案例向大家进行说明。
案情简介:2021年5月1日,周某在参加某某商场开业促销活动时,因人群密集、互相推搡而不慎摔倒,后住院治疗多天,医疗费四万余元。经鉴定,周某构成伤残九级,遂将商场诉至法院,因商场在审理过程中注销,周某便起诉该商场的经营者,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法官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商场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该案中,商场举办促销活动,在门口分发礼券,但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工作人员及保安面对聚集的人群,尤其是老年人居多的人群,未引导其有序排队,而是放任其挤作一团进行哄抢。在周某不慎摔倒后,也未对其完全履行救治义务,而是将其扶至一旁后就再未采取任何措施,故法官认为该商场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周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未尽到自身审慎义务,不顾自身安危哄抢礼券,故最终判决商场承担80%责任,周某承担20%责任。后被告不服上诉,黄冈市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如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对进入其中的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基于这种义务,经营者应该为消费者营造安全的消费环境,勤勉的采取预防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消费者受到侵害。
法官提示:各位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经营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符合安全标准,排除安全隐患,并对已发生的损害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如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可以免除责任。当然,消费者在进入商场等公共场所时也不要疾行、奔跑、与他人争抢,应以自身安全为重,更好的享受自己的休闲时光。
(柯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