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公民的个人信息在某些人眼中变成了一种“资源”,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倒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
近日,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被告人梅某、陈某因在从事通信业务服务过程中倒卖客户手机号和验证码而分别获刑,其中梅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梅某(系店主)、陈某(系营业员)利用在某通讯运营商黄梅某授权店经营、工作之便,在从事通信业务服务过程中违反规定,擅自利用到店办理通信业务客户的手机号注册美团、京东、秘乐等网络软件,并将验证码信息通过微信提供给王某等网络程序注册人员,从中获取佣金。王某等人按照每条验证码信息10元至3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微信转账、红包的方式将佣金转给梅某,梅某再将每条验证码获取的佣金按照2元或5元的标准给陈某结算报酬。期间,梅某、陈某共擅自获取、出售他人手机号及验证码信息2160余条,共计非法获利13000余元。
案发后,梅某退缴违法犯罪所得8700元,陈某退缴违法犯罪所得438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梅某、陈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将在从事通信业务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官提醒:公民的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不允许买卖或者提供给他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任何以非法手段获取和提供的行为均应受到惩治,切勿以身试法!广大公民要增强个人信息自我保护意识,谨防个人信息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1、填写个人信息时,要注意查看平台的资质是否正规,不该填的不要填。
2、身份证等证件的复印件不要乱丢乱放,防止被人利用。
3、妥善保管、处理好包含个人信息的票据,如快递单、外卖单、火车票、飞机票、保险单、POS机小票等。
4、不要贪图小便宜,避免在网上或者街头参加一些需要填写真实身份、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的抽奖、竞猜、促销送礼品活动。
5、不要在朋友圈暴露自己的姓名、家庭住址、单位地址、子女信息,不添加不明身份的好友。
6、不要在各类网上网下平台、商场随意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避免被人泄露售卖。
7、不要随意扔弃或出售未经处理包含个人信息的手机。
(吴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