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被告人吴某在被告人刘某的帮助下,冒用A公司、B公司、C公司的名义,通过伪造相关贷款材料与D公司五次签订借款合同,在D公司办理车贷套现,合计骗得76.902万元。五次诈骗经过均为两人伪造A、B、C三公司法人的身份证、房产证等资料,并通过虚构购车事实、找人假扮公司法人等手段与D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从而套取贷款。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刘某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经查,被告人吴某偿还个人债务,伙同被告人刘某,未经A公司、B公司、C公司同意,冒用上述公司法人及其他保证人名义,利用伪造的公司法人户籍信息、房产证等资料及虚构的购车事实,与D公司签订借款服务合同、担保协议、服务协议等合同,骗取D公司贷款,后将骗取款项用于个人还债和帮其女儿在武汉购房。
被告人刘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协助被告人吴某实施合同诈骗的行为,二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合同诈骗罪的既遂数额应为犯罪所得数额,即合同诈骗行为人通过诈骗行为实际控制的非法所得,被告人吴某实际骗取D公司76.902万元。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刘某犯罪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已退赔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经被告人刘某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对其社区矫正。二辩护人合理的辩护意见,本院已予采纳。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被告人吴某、刘某共同退赔被害单位D公司76.902万元。
法官提醒——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吴某与刘某冒用他人名义,与D公司签订借款服务合同、担保协议、服务协议等合同,骗取D公司贷款,数额较大,构成合同诈骗罪。
良好的营商环境可以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可以激活市场,带动人气,也关乎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但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屡见不鲜,这一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本案中,两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仅使个人蒙受经济损失,企业声誉受到严重影响,而且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区域营商环境。在此提醒,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应该利用合法、正当手段与方式获取钱财,避免通过损人利己甚至是违法犯罪的方式牟取利益。
法律释明——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林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