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落榜,竟有“高人”可以找寻门路,帮忙上大学还能上军校?这会是真的吗?
近日,江陵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胡某(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被告人胡某向被害人赵某(化名)退赔14.2万元。
被告人胡某系被害人赵某的表哥,因胡某一直在外工作,二人并无来往。2008年春节,胡某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回江陵某地过年,赵某父亲到胡某家拜年时,胡某给了赵某父亲一张名片,并许诺家里小孩有困难,其可以帮忙。2010年,赵某因其子小赵高考落榜,便找被告人胡某帮忙。胡某虚构其有能力疏通关系安排赵某儿子在广州当兵后读军校的事实,并称找关系需要十多万,承诺事情办不好会将钱如数退还,获得赵某同意。2010年8月至2012年9月期间,被告人胡某多次以向相关领导办事、疏通关系、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向胡某转账及现金给付,共计14.2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经查,第一,被害人之子征兵入伍、体检等事宜皆在江陵县某地武装部办理,并在北京当兵,与被告人所称是其在广西找广州接兵团帮助被害人之子入伍的事实矛盾;第二,被告人胡某以上军校找关系送礼为由多次向被害人索要钱财,但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被告人胡某确实有能力办理被害人之子上军校之事,被告人胡某对所托之人的姓名、身份和职务等基本信息知之甚少,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胡某将该款用于办理被害人之子上军校之事;第三,被告人胡某在军校录取工作结束后,仍然虚构其有能力获得补录指标的事实,继续向被害人索要财物,并在上军校彻底无望后,更换联系方式拒不退钱。综上,被告人胡某具备了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应以14.2万元作为诈骗金额予以量刑。被告人与被害人不是近亲属关系,不符合减少基准刑的条件,因被告人胡某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责令其向被害人退赔。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被告人胡某向被害人赵某退赔14.2万元。
江小法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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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