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5月20日和5月21日被称为信息时代的爱情节日,但感情生变后,恋爱中的金钱支出在法律上究竟如何认定呢?近日,在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的主持下,一起由恋爱关系破裂引发的借贷纠纷经调解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矛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张某以周某向其借款86000元,周某拒不偿还为由将周某起诉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并提交了周某出具的借条及相应转账凭证进行佐证。周某也向法庭提交了还款凭证及相应转账记录进行应诉。庭审中,法官了解得知原被告双方曾为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存在大量经济往来。在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交换后,法官对原被告间的转账记录逐一核实,并当庭询问双方所转款项的性质。
由于双方曾为恋爱关系,且提交的转账凭证中账目较为零散,存在大量小额经济往来。为更好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告知双方当事人,对于恋爱期间带有特殊数字并进行相应备注的转款,属无偿赠与,在本案中不应认定为借款,被告提交的转账记录能够与还款对应的,也会依法扣减借款本息。
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被告最终同意支付原告4.3万元,当场以转账形式向原告支付完毕,至此,本案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情侣间若存在借贷关系,不论是否是恋人或已经分手,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不会随着双方关系的变化而改变。但现实中,情侣间往往会通过赠送礼物的形式表达爱意,加深感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情侣间的赠与一般可以分为:一般性无偿赠与和附条件赠与。一般性无偿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赠与完成后,赠与人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但在附条件的赠与的情形下,如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或者赠与条件不能成就,即使受赠人已经接受了赠与物,赠与人也有权要求予以返还。
情侣间的一般性无偿赠与,主要有四种常见情形:
1.日常生活中的共同消费支出,共同消费是双方为维系感情而进行的共同支出、共同受益的活动,例如一起吃饭、看电影等;2.特殊节日如情人节、纪念日等时间节点向对方赠送的礼物或财物;3.“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以及摆出心形等形状的现金;4.无明显意图且金额不大的其他小额赠予,比如微信红包等。
恋爱关系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加之其自由、感情因素占比较大,存在一定法律风险,情侣们在享受恋爱带来的快乐时,也要学会保护自己。一方面,要保持相对财产独立,并做好大额资金往来的证据留痕,另外还要保持一定理性思考。
(毛慧 陈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