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学生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应由谁承担责任?日前,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学生下楼梯摔伤引起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判决由学校承担全部责任。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判决已生效。
小明(化名)系黄梅县某中学在校学生。2020年9月10日,小明因下雨楼梯湿滑不慎摔倒,左腰部撞向楼梯台阶受伤,先后被送至黄梅县人民医院、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肾挫裂伤并左肾周围血肿。2021年10月2日,小明再次因腰部不适在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11月2日,经武汉福田爱民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小明左肾萎缩无功能构成七级伤残。
另查明,事发后,黄梅县某中学已向小明支付医疗费用41070元,小明的父亲在该学校领取款项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小明因本起校园伤害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小明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因楼梯湿滑不慎摔倒受伤,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漏,没有及时清扫积水、设置提醒标志,在本案中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确定由被告黄梅县某中学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判决由学校赔偿小明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22373.21元。
法条链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校方应创造安全良好的环境,担负起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学校应进一步规范校园管理,建立完备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另外,家长也应主动配合学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看管,在家庭教育中强调安全教育和自我防护意识。
(吴英 邓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