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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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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法院:守护“沃土”良田 端稳农民饭碗
2022-05-18 13:00:57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3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政协农业界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委员联组会时指出,“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中国人要把饭碗端在自己手里,而且要装自己的粮食粮稳天下安。”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但在生活中,利用基本农田发展非粮产业的现象依然存在。
  2021年12月,蕲春法院横车法庭公开审理了39件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系列案件。2014年11月,横车镇拢船头村39名农户与王某某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将个人名下承包的土地出租给被告种植桃树,该村村委会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因王某某未支付2021年度的土地租金,39名农户遂起诉至蕲春法院,要求王某某返还土地并赔偿相关损失。
  庭审现场,横车镇辖区各村委会书记参与旁听。庭审中,合议庭依法组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原、被告及第三人围绕案涉合同效力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举证、质证,并针对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庭审结束后,各村委会书记表示,现场观摩庭审不仅让他们了解了司法程序,更让他们警醒在发展村集体经济的同时还要提高法律意识。
  因案涉土地属于基本农田,横车法庭在依法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判决被告返还土地,并按照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该系列案全部维持原判
  严守生态红线,加强耕地保护是重大的政治责任和历史责任。蕲春法院将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达到“审理一件,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对基本农田保护法律政策和典型案例进行释法宣传,为推动落实最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法官说法:
  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耕地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该案的判决对于提高广大群众的耕地保护意识、保障粮食安全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李燕 胡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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