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一男子方某通过出售银行卡非法获利。近日,经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市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案件回顾
2020年5月初,被告人方某明知他人可能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仍然以自己的信息在武穴、黄州、武汉等地办理多张银行卡并办理U盾,绑定手机号,同时将银行卡绑定手机卡注册的支付宝、微信等账户交给他人使用,并通过出售银行卡获利。经核实,方某出售的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近千万元,其中已核实被网络诈骗集团作为实施诈骗犯罪的一级账号收款四万余元、二级账号收款六万余元、三级账号收款四十二万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明知开办银行卡可能被人利用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仍开办银行卡出售,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被告人方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市法院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
请广大群众谨记不要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和各种三方支付、社交媒体账号,也不要购买!请注意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发现“两卡”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程艳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