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法官学院公布了《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稿件采用情况,由罗田县人民法院凤山人民法庭三级法官张亚萍编写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当事人基础法律关系及责任认定——祁某诉叶某、批发市场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案例入选。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是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于2012年开始编辑出版的大型案例丛书,并于2020年起由国家法官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所共同编辑,该书刊载从全国法院系统遴选出的案例精品,内容涵盖司法各领域常见纠纷,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重要的参考价值。
入选案例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当事人基础法律关系及责任认定——祁某诉叶某、批发市场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承办人:罗田县人民法院凤山人民法庭 郑跃进
编写人:罗田县人民法院凤山人民法庭 张亚萍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0日,被告胡某中雇请原告胡某荣进入其开办的中药材站做临工,约定60元每天。2018年8月24日,原告胡某荣和另一名工人陈某某一组负责一台切药机,一人负责检理,一人在切药机上负责喂送草药,两人工作可以互换。上午9时许,原告胡某荣在负责喂送草药时右手被转入机器中将右前臂切断。后原告胡某荣住院治疗41天,被告胡某中垫付医疗费等费用共计84915.7元。原告胡某荣的伤情经鉴定为伤残六级、后期治疗费1500元、误工期限为伤后180日、护理期限为伤后90日、残疾辅助器具费26000元。原告胡某荣认为其在被告胡某中雇佣期间,被告胡某中未对其进行上岗职业培训即安排从事危险工种,造成身体遭受严重伤害,被告胡某中应给予赔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胡某中赔偿各项损失486411.40元。
【案件焦点】
1.雇主是否对雇员进行岗前培训;2、雇员是否尽安全注意义务,是否有过错;3、雇主与雇员的责任该如何分担。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胡某中雇佣原告胡某荣为其帮工,从事有一定危险性的机械操作工作,无证据证实在其上岗前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注意事项和机械操作规程的培训,对原告胡某荣受伤后所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胡某荣在操作机械的过程中注意安全不够,对损害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当责任。根据原告胡某荣受伤原因力大小,酌情确定由被告承担80%的责任,原告胡某荣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法官后语】
在农村,受打工潮的影响,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剩下的大部分是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所以农村劳动力非常缺乏,雇工情况非常普遍,而留守照顾老人和孩子的妇女则成为受雇对象。由于雇主和雇工都缺乏安全意识,导致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自己受到损害的情况经常发生。作为基层法院,受理雇工从事劳务活动发生伤害事故的案件较多。案件受理后,首先要根据案件梗概初步确定案由。基于农村风俗习惯和文化水平,雇主与雇员之间都是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雇佣合同,甚至在事前连口头都未曾约定的情况也很常见。所以案件在诉至法院后,原、被告经常会各执一词,原告经常以承包来规避责任,法院需要厘清法律关系最终确定是承包还是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般后者居多。本案即是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这类案件一般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是否属雇佣关系,雇主是否提供安全保障,是否对雇员进行安全作业培训,雇员是否尽安全注意义务,雇主与雇员各自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责任该如何分担等问题。本案被告胡某中雇请原告胡某荣双方属雇佣关系均无异议,在原告胡某荣上岗前被告胡某中未对其进行岗前安全培训,故被告胡某中应对原告胡某荣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胡某荣在操作机械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当责任。根据原告胡某荣受伤原因力大小,酌情确定由被告胡某中承担80%的责任,原告胡某荣自行承担20%的责任。
(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