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生命和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在民事领域,正当防卫“合理限度内造成的伤害”同样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近日,麻城市法院判决一健康权纠纷案,认为行为人正当防卫虽然造成损害,但未超过必要限度,不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是这样的,梅某与朱某红原系夫妻关系,朱某系朱某红之哥。梅某因朱某红欲离婚诉至法院一事心有怨气,来到朱某家中寻找朱某红,朱某不让梅某进入其家中,梅某用脚踢门,朱某见门快被踢坏,于是就用钥匙将门打开,梅某进入室内。在室内梅某与朱某及朱某的母亲发生争执,梅某冲进厨房拿出菜刀在朱某家的餐桌、椅子、电扇等物品上乱砍,朱某的母亲上前阻止,被梅某推倒在地,梅某拿菜刀挥舞时将朱某的母亲手背打伤,朱某害怕梅某会继续伤害自己的家人,于是拿起放在椅子上的铁撬棍进行反击,在梅某用菜刀向朱某砍来时,朱某用铁撬棍抵挡菜刀,一直持续了三、四次,双方才停手,打斗过程中朱某将梅某的面部、手臂打伤。伤后,梅某住院治疗十多天,其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一级。朱某在打斗中也不同程度受伤并被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公安局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检察院经审查后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定朱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梅某不服,提出申诉,要求追究朱某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认为梅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梅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朱某赔偿其经济损失15万余元。
麻城市法院民一庭法官蔡永光接手该案后,详细阅卷及审核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告梅某提出申诉,指出被告朱某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给原告造成严重伤害,系防卫过当,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被告朱某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防卫过当?承办法官仔细研究案情后给出了答案,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及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已明确认定被告系正当防卫;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存在防卫过当的行为;被告朱某的正当防卫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法庭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当生命和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法律明确赋予当事人自卫的权利,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该案中,原告梅某因家庭琐事闯入被告朱某家中,在争执过程中闯进厨房用菜刀乱挥乱砍,致使被告朱某及其母亲均受伤,在面临自己及家人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被告朱某用铁撬棍反击原告,致使原告梅某受伤,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遂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法院判决,向中级院提出上诉,黄冈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至此,一场关于正当防卫引发的健康权纠纷尘埃落定。
法官说法:本案事实因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故依据的法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一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民法典实施后,关于正当防卫的条款涉及《中华人民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行为人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紧迫侵害,针对非法侵害在必要限度内采取防卫措施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实施正当防卫时,也需要注意防卫措施的必要限度,如果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万春燕 汪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