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在起跑线上”,将孩子送往各类培训班学习技能,已蔚然成风,而在这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各类纠纷。近日,麻城市法院盐田河法庭审理一起在校外培训班引起的健康权遭受侵害案,家长该如何维权呢?
事情从校外培训班说起,黎某开办了一个培训班,该培训班未经教育部门审批,也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小陈、小厦系该培训班的同学。小陈与小厦在培训班教室相约做游戏过程中,小厦捏伤了小陈的下体部位。黎某获知该情况后,给小陈检查了一下,发现没有外伤,就告知小陈要是不舒服就立即和黎某说,当时未将该情况告知学生家长,也未送小陈就医。第二天,小陈的伯伯打电话给黎某说小陈受伤之事,黎某联系小厦的父母一起将小陈送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侧睾丸扭转,构成十级伤残,花去医疗费8134元。三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陈将黎某、小厦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盐田河法庭庭长李华武承办该案后,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均为在校学生,案件久拖不决将影响两个孩子的学习生活。承办法官李华武在查明案件事实后,立即组织开庭。庭审中,三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责任划分问题,承办法官李华武结合案情对责任分担、赔偿范围等进行释法析理,依法划分责任。被告黎某未经工商登记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开办教育培训机构,且在组织学生培训过程中,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在原告小陈受伤后未及时通报家长或送其就医,对原告小陈受伤所致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小厦作为侵权人,其监护人应对原告受伤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法院根据三方的过错程度,判令由被告黎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46817元;被告小厦监护人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37454元;原告小陈的监护人自行承担10%的责任,即9364元。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双方服判息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目前,社会上举办的兴趣特长培训班比比皆是。家长在选择培训机构时,最好能实地察看、充分考察,以确保安全。要教育孩子遵守规则,普及人身安全知识,既要让孩子学会自我保护,也要教育其不能伤害他人。
(麻城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