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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带娃,提升“养教”质量!——麻城市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
2022-05-12 19:03:12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家庭教育是家事,更是国事。5月11日,麻城市法院黄金桥法庭为爱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
  黄金桥法庭承办法官董涛在审理原告蒙某诉被告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蒙某与晟某因感情不和发生争吵后,女方赌气外出打工至今,婚生子晟某小一直由晟某抚养,蒙某作为孩子母亲照顾孩子较少,也未履行对儿子晟某小的家庭教育责任。晟某因为自己的婚姻问题没有解决好,经常情绪不好,不能用正确的方式方法教育孩子,导致晟某小离家出走,原来优异的成绩急剧下降。蒙某与晟某在对婚生子晟某小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上存在严重缺位。承办法官董涛立即将该情况向庭长黄培英进行汇报,综合评估该案情况认为,晟某作为晟某小的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存在履职不当的情形,蒙某在家庭教育中存在怠于履职的情形,有必要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黄金桥家事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向晟某小的两位监护人分别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二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共同参与家庭教育,最大限度地降低父母感情不和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的伤害。
  5月11日,黄金桥法庭首份《家庭教育令》送达后,庭长黄培英、承办法官董涛对晟某小的监护人进行了现场教育,作为父母要承担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应多关注晟某小的生理、心理状况,积极回应孩子的情感需求。父母应当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加强家校沟通联系,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该裁定有效期一年。如义务履行人蒙某与晟某违反裁定,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了法官的话,蒙某表示认识到自己在监护方面的失职,感谢法官的教育指导!晟某小的两位监护人均表示在今后一定承担好家长的责任,转变教育方式,多关注孩子的身心发展,多与孩子沟通交流,帮助孩子积极向上的人生价值观,促进晟某小健康成长。a法官说法: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长的第一个课堂,父母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着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应当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标志着我国全面开启“依法带娃”时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汪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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