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31日下午16:15,武穴市石佛寺镇陈某骑摩托车载其妻,于大梅村老路南北主干道由南往北靠右行驶途中,遭到梅某饲养的母牛撞倒,摩托车和人都被撞到路中央,导致陈某翻车并伤及头部、右下肢等部位,后经医院治疗,诊断为头部外伤、多处软组织损伤。陈某家人找到梅某,要求梅某赔礼道歉并支付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
梅某系76岁老人,事发时在马路对面寻找牛仔,他当时看到的现场是陈某人和车在路中央,认为陈某未遵守交规靠右行驶,并且说自己的母牛也被撞伤,需要花钱治疗,双方各执一词互相争辩,彼此都很生气。4月15日,陈某拄拐杖来到大金派出所,要求派出所出面找梅某出医疗费等费用,大金派出所经过合议,认为这不属于交通事故,遂指派陈某到大金司法所调解纠纷。
大金司法所所长邓木云当即随陈某查看现场,了解到当时是母牛发现牛仔不见了,故突然冲过马路撞伤陈某。工作人员找到老人梅某协商,但梅某拒绝赔偿医疗费等,几番协商后,梅某表示先与儿子商量,一周后回话。一周后通过大梅治保主任梅秀国,联系到梅某儿子小梅,小梅遂从广州回家处理此事。
邓木云从大金派出所调取到监控录像,确实系母牛突然横冲马路,并就民法典相关条款,细致讲解了梅某应负的法律责任。在了解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后,梅某认识到了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真诚地向陈某致歉,并愿意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5800元。陈某主动表示,老人梅某年纪大,并且协商态度好,他也不强求老人出钱。后梅某主动承担一半的医疗费,双方现场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案例解读
本案主要涉及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认定问题。
本案系在乡镇发生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更容易忽视针对牲畜类的管理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牲畜类致人损害的风险。而一旦因此发生侵权损害,则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依法应承受自己管理不善的行为所带来的损害后果。关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245、1246和1247条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就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构成要件来说,其包括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受害人的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具体而言,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其中,若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如果存在动物饲养的管理性规定而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未尽到管理义务时,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如在本案中,
梅某本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饲养动物,但其既未按规定束带牛绳,亦未对其饲养的母牛采取安全措施,梅某应当对于某因此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邓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