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公司监事,本负有检查、监督之责,却知法犯法,伪造公司印章对外开展业务。行为人伪造印章可谓是“零难度”,但法律对伪造印章行为却是“零容忍”。
案情简介:2019年5月,徐某某在荆州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担任监事。同年10月,由徐某某负责该公司与奉节县某农业有限公司的空气能系统工程项目施工。2020年1月,徐某某在恩施市一雕刻制作部伪造“荆州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印章一枚,于2020年1月13日至8月14日期间,使用该印章与奉节县某农业有限公司签订《空气能系统工程合同书》,并先后七次加盖委托书用于结算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91730元,自行用于结算原材料款及各项开支。
荆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综合被告人徐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依照相关法律,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公司印章是公司重要凭证,具有法定性、权威性、唯一性特征,伪造使用公司印章会引起相对方陷入对所涉公司真实意志的错误认识,不仅给企业经营活动带来极大风险,也对构建诚信、有序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冲击。
行为人伪造公司印章不仅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甚至需承担刑事责任。即使是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公司授权私刻印章并使用,也会涉嫌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在此提醒大家,提高法律意识,切不可以身试法。作为企业,更应加强内部管理,防控印章风险。
(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