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主办: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指导协办:中共湖北省委政法委员会出品:湖北特别关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治导读:
“三重境界”守护大写的中国“V” ——郧阳检察助力南水北调中线核心水源区保护纪实 武汉都市圈检察机关大动作!九地在鄂州会签这份文件 武汉中院:以高质量司法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检察开放日+新闻发布会 零距离见证湖北流域综合治理成效 中央、省级媒体组团“打卡”!深挖十堰检察新闻“富矿”! 荆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平安建设工作情况 公安县:“两长”同庭履职,“亮剑”职务犯罪 唇枪舌战 精英对决丨荆州市检察机关公诉人论辩赛精彩来袭 2022年度十大检察新闻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评选揭晓 “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40件参选案例
蕲春法院:让劳动者“劳”有所获,“付”有所酬劳动者权益保护“十大案例”选编
2022-04-30 20:56:11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案例1: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职工劳动报酬被判刑
  【基本案情】:阮某某经营蕲春县某茶楼期间,拖欠张某某等22名员工工资达98134元,蕲春县劳动监察部门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阮某某仍以逃匿等方法拒不支付。阮某某到案后主动支付了拖欠员工的全部工资。
  【裁判结果】:被告人阮某某作为某茶楼主要负责人,拒不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予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阮某某认罪悔罪,依法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点评】: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对恶意欠薪、数额较大、拒不整改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用人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法院将依法予以惩处。
  案例2:房屋建成装修交付使用多年。能否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拒付劳务费
  【基本案情】2013年,张某某经人介绍由甘某某为其承建房屋提供泥匠、装修等劳务。2017年,房屋建成并装修完工交付使用,经结算,张某某向甘某某出具了一张欠款42600元的欠条,先后支付10600元后,余款32000元拖欠至今未还。在审理过程中,张某某反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甘某某对该房屋进行修复、返工。
  【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本院依法判决张某某向甘某某支付剩余劳务费32000元,并驳回反诉请求。
  【法官点评】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务费。房屋早已经建成并装修完工,双方对劳务费进行了结算,且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已经居住多年,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劳务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案例3: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社保。职工自行缴纳后能否主张用人单位据此赔偿损失
  【基本案情】1993年1月1日,原告王某与蕲春县某镇劳动就业管理所签订了20年劳动合同,经法院审理认定,王某自1993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期间与蕲春县某镇人民政府建立了劳动关系。但该单位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王某以最低标准自行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并参加社会保险。为此,王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补办社会保险或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蕲春县某镇人民政府自愿向王某支付社会保险损失62000元,王某表示同意并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在劳动者已经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下,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流动窗口自行缴纳或其他单位代缴的社会保险金额进行赔偿。本案调解结案有效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促使了和谐劳动关系建立,体现了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4劳动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责任主体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强制执行
  【基本案情】湖北某建筑公司承包蕲春某土建工程后,将其中的土木工程业务分包给杨某某,占某某受杨某某雇佣在该工地上从事木工工作。后占某某在工作中不幸受伤,并构成九级伤残。本院依法判决杨某某一次性赔偿占某某各项损失合计125119.6元,湖北某建筑公司与杨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法定期限内,均未履行赔偿义务。
  【执行结果】依据申请执行人占某某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各被执行人释法析理,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该案从执行立案到全部履行完毕仅用14天。
  【法官点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这不仅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每一个义务主体应尽的责任。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简化办案程序,减少工作流程,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及时实现。
  案例5: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履职受伤,接受劳务者亦应担责
  【基本案情】2020年4月,蕲春某农资经营部委托货车司机童某将张某购买的11吨化肥运至其收货点,同时约定卸货及劳务费由张某自理。在卸货过程中,搬运工朱某不慎从货车上滑倒跌落死亡。朱某近亲属向货车司机童某提起侵权之诉。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朱某申请追加张某为共同被告。童某和张某均否认与朱某之间构成雇佣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依法判决张某根据自身的过错承担承担50%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15579.75元;童某根据自身的过错承担20%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6631.9元;原告因朱某自身过错自行承担30%的损失。
  【法官点评】本案中,朱某按照张某员工的指示到达指定的地点、指定的时间从事卸货工作,并由张某支付劳动报酬。张某虽未直接雇请朱某,但张某知悉朱某为其卸货且未明示反对,应认定朱某与张某形成劳务关系。张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尽安全管理之责,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货车司机童某装载化肥严重超载,且停放后又抬升车厢呈斜坡状,具有安全隐患,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朱某作为长期从事货物装卸的搬运工,站在车厢卸货过程中未注意自身安全,具有一定过错。
  案例6:员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地面湿滑而摔倒导致的身体伤害,能否要求公司进行赔偿
  【基本案情】2021年4月11日,高某受某公司雇佣,在某公司压机车间从事操作工作。2021年4月22日上午11点,高某在工作期间,因地面湿滑而摔倒,致使高某右手手腕摔断骨折,某公司将高某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高某要求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十三万余元。
  【裁判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高某因提供劳务造成损害,某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方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双方最后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接受劳务的某公司自愿赔偿高某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三万余元。
  【法官点评】本案中高某因地面湿滑而摔倒致伤,事故发生时在工作期间、工作场地,与完成工作任务有关联性,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本案依法调解,充分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了企业的合法利益,体现了优化营商环境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双重意义,更好地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案例7:无相关资质的劳动者在高空作业时受伤,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基本案情】2021年,蕲春县某酒店雇请陈某对酒店内墙玻璃进行除尘加固作业,约定日工资280元,工程完成后结算。高空作业时,陈某不幸坠落受伤,因陈某伤情未到鉴定时间,又急于处理本案纠纷,双方经协商后自认构成八级伤残。经核实,陈某无相关高空作业资质。该酒店仅垫付医疗费20000元。陈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该酒店赔偿相应损失。
  【裁判结果】蕲春县某酒店同意对陈某的余下损失进行赔偿,但提出陈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蕲春县某酒店在扣减先行垫付的医疗费20000元后,自愿赔偿陈某各项损失90000元。
  【法官点评】本案中,陈某受蕲春县某酒店雇请,为该酒店提供劳务,陈某虽不具有高空作业资质,但蕲春县某酒店未审查陈某的从业资质且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具有选任过失和管理失职之责,应对陈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陈某明知无高空作业资质仍从事危险作业,未尽到安全注意之责,亦应承担相应损失。
  案例8: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多年,应当如何维权
  【基本案情】 2016年,张某、陈某等四人由吴某带到海南做油漆工,吴某承诺工程完工后结工钱。后经结算,吴某向张某、陈某等四人出具欠条,并约定在农历2021年12月20日前还款40000元,余款10760元于农历2022年12月20日前还清,否则将支付违约金。吴某未按欠条约定如期支付工资,张某、陈某等四人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吴某支付张某、陈某等四人劳动报酬4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张某、陈某等四人按照各自所占份额比例自行分配。
  【法官点评】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劳动报酬依法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之间通过欠条的方式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金额、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该履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对于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增加或者减少。
  案例9:包工头下落不明,农民工该何去何从
  【基本案情】2015年至2016年间,陈某某受黄某某雇佣从事开挖机工作。2018年,经双方结算,黄某某向陈某某出具欠条载明欠款10000元。后经陈某某多次催讨,黄某某仅支付1000元,余款9000元至今未偿还。2021年,原告提起诉讼,法院穷尽送达方式后仍无法联系被告,依法公告送达,缺席审判。
  【裁判结果】2021年底,蕲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黄某某偿还陈某某工资款9000元。该裁判文书经公告送达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点评】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提供劳务产生,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支付工资欠款。被告失去联系,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在无法联系当事人和通过各种途径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通过公告送达后,依法缺席审判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例10:劳动者在夫妻共同经营的厂里工作,一方出具工资欠条后去世,能否要求其配偶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7年间,胡某某在张某、胡某珍共同经营的石材厂从事石材加工工作。后双方对胡某某的劳动报酬进行了结算,张某于2016年分别向胡某某出具金额为5000元、1000元、4700元的欠条;2017年,胡某珍向胡某某出具5687元欠条。2019年张某因病去世,胡某某向胡某珍及张某亲属追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判决胡某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胡某某工资款16387元。
  【法官点评】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张某、胡某珍共同经营石材厂,张某向胡某某出具欠条,胡某珍虽未在欠条上签字,但其在庭审中对该债务予以追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胡某珍应对胡某某支付工资。
  (叶学军)
电子杂志往期回顾

关注楚天法治微信公众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