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银行卡出借他人使用,躺平赚钱?看似是天上掉落的“馅饼”,实际却是砸自己脚的“石头”。近日,嘉鱼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底,涂某(已判刑)通过小广告上的联系方式,联系上家,将自己的银行卡及支付宝账户出售给上家,用于接收和转移资金及购买比特币,并从中按照进账金额获取一定比例的提成。同年10月初,涂某为获取更多利益,向被告人刘某收购银行卡及支付宝账户,并许诺按照转账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刘某好处费。后刘某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提供给涂某用于接收和转移资金。在2020年10月9日至同月23日间,涂某使用刘某的两张银行卡共计接收和转移资金共计95万余元。刘某从中非法获利1.2万元。案发后,刘某于2020年11月4日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已退赃款1.2万元。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刘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违法所得款1.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寄语
天上不会掉馅饼,切莫贪图一时小利。在明知他人存在不法行为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银行卡、手机卡等工具,心存侥幸认为自己没有直接参与犯罪活动,实际上已经成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同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广大群众要引以为戒,涉及金钱财物要慎之又慎,切勿因小失大,切莫不经意间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熊凤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