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偷采山石料7007立方米 三男子分别获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2020-07-31 16:24:20 来源: 点击: 0
近日,黄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矿案,被告人张某翰、张某汉、张某奎因偷采山石料,分别被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翰、张某汉、张某奎三人合伙,多次在黄梅县独山镇非法开采山石料,并以33元/吨至38元/吨不等的价格将山石料销往黄梅、龙感湖、安徽宿松等地。三人分工明确,由张某翰负责在山上指挥挖机,张某奎负责联系翻斗货车和销路,张某汉负责计车数和放哨,并约定所得的利润由三人平分。除去各项费用支出外,三被告人每人非法获利3万余元。
经湖北永业地矿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测量,三被告人共同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石矿7007立方米。经黄梅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石料价值2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翰、张某汉、张某奎三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均有前科劣迹,应从重处罚;鉴于三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认罪认罚,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非法采矿不仅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还会造成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导致生态环境恶化。国家实施采矿许可制度,既保证了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又践行了绿色发展理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希望广大群众增强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意识,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熊毅 吴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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