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借条,凭转账记录能否索要借款?近日,大冶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原告无法提供借条的特殊情况下,法院根据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判决被告黄某偿还原告华某借款4万元,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2020年底,被告黄某以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原告华某借款共计4万元人民币。出于对黄某的信任,华某未让其出具借条。事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因而成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黄某陆续向原告华某借款4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为证,足以认定。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万元的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因感情好借钱不出具借条现象较为普遍。出现纠纷,实名认证的支付宝、微信等网络平台的交易信息、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是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庭对电子证据完整性与可靠性的审核认定是有严格要求的,应妥善保管电子证据的原始介质,不要误删,要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必要时可以提请公证机关公证,以便在诉讼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蔡丽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