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穴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被告人吴某、田某因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田某利用工作便利,私自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售卖至各类软件微信群,致使客户手机号码被各大网络平台进行账号注册。截止到案发,两人非法获利2599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田某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将工作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进行非法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被告人吴某、田某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两人自愿认罪认罚,且非法获利已退清,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说法】武穴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需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防止个人信息外泄,不给犯罪分子任何可趁之机。一旦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他人非法利用,要及时报警,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杜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