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是通过电信网络诈骗来的资金,居然组成团伙为他人提供收款、转账违法犯罪活动。近日,由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吴某、肖某、洪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一年八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不同金额罚金。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被告人陈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同时邀约吸收吴某、吕某(另案处理)专门从事对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所得的资金给予收款、转账等帮助行为。该团伙中由陈某出资担任老板,王某负责招募“卡农”并对接上线具体联系收款、转账事宜,吴某负责操作“卡农”手机及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进行收款、转账。该团伙多次通过某APP邀约银行卡卡主到福建石狮市从事所谓“消费”违法犯罪活动。6月中旬,王某联系被告人肖某、洪某到福建石狮市,并利用两人提供的10张银行卡、微信和支付宝等账号进行转账,涉及诈骗案件20起,转移涉案资金共计126722元。陈某、吴某、洪某、肖某四人分别非法获利15000元至2000元。6月下旬,肖某被公安民警抓获,陈某、洪某、吴某三人迫于法律后果先后投案自首。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吴某、肖某、洪某明知是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的资金,并且组成团伙通过转账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常言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本案中四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在非法利益的驱使下铤而走险走上“歧途”“歪道”,最后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最终也毁了自己美好的人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彭小陛 胡少俊 柏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