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鱼县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罪案件,经依法审理,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款80725.29元,返还给发卡行。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被告人段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县某支行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3万元。
2016年12月,段某又在湖北嘉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6万元。
2019年7月,段某持卡消费后开始透支,逾期后两发卡行多次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向段某催收透支款项,段某均借故拖延未还款。
截至2020年7月,两发卡行报案,段某共欠80725.29未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恶意透支,经发卡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罪,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段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透支信用卡后,无力按期偿还会带来严重后果。很多人认为,透支信用卡不按时归还是一般的欠款纠纷,大不了被起诉后当“老赖”,不会被判刑,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现如今信用卡已经越来越深入老百姓的生活,我们在享受刷卡便利的同时,理应认识到,恶意透支逾期不还,会触碰到法律底线,被追究刑事责任。
(杨其美、熊凤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恶意透支的。
第二款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的解释》
第六条第一款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第三款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第九条第一款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嘉鱼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