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穴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对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余某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原来,余某在交付执行后,自首次到市社区矫正局报到后,就再也未到该局报到。经市社区矫正局与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方联系,均无结果。截至3月14日,余某脱离监管已长达46天。市司法局遂依法向法院建议对余某撤销缓刑,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仍然不思悔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遂裁定对余某撤销缓刑,决定收监执行。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法官说法】本案中,余某不能深刻认识自己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不珍惜社区矫正机会,最终自食恶果。
【小知识】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其执行形式为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
(杜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