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崇阳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提起公诉,两名男子被崇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21年7月间,鲁某某、魏某某数次于深夜盗窃崇阳县天城镇多个路段人行道的窨井盖,二人用铁棍将人行道上的方形窨井盖撬走,次日将窨井盖卖给某废品收购站,从中非法获利。
据了解,该案是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后,崇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盗窃窨井盖刑事案件。
2021年8月26日,崇阳县公安局以鲁某某、魏某某涉嫌盗窃罪向崇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逮捕,该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人鲁某某、魏某某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随即向县公安局提出继续侦查意见十余条,并就侦查方向与侦查机关充分沟通。
2021年11月1日,崇阳县公安局以鲁某某、魏某某涉嫌盗窃罪向崇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检察机关展开了自行补充侦查工作。通过认真核对案发被盗地点、查清被盗窨井盖的窨井社会危险性,承办检察官认为依法认定被告人鲁某某、魏某某存在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鲁某某、魏某某到案后,均对自己所犯事实供认不讳,但由于文化程度不高,二人对所定罪名及量刑心存疑惑,在承办检察官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后,二人均认识到自身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真诚悔过,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下一步,崇阳县检察院将继续发挥检察职能,对盗窃、破坏窨井盖等刑事犯罪符合立案条件的,加强立案监督,依法及时批捕、起诉。同时,加强法治宣传,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有效预防涉窨井盖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推进窨井盖问题的综合治理,维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鲁某某、魏某某在人员密集的人行道偷盗窨井盖的行为,给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带来隐患,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洪瑞璟)